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损失由谁承担

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3条的规定,不动产的装修部分归不动产所有权人有,除另有约定。因此,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,如果没有特别约定,装修残值通常归房东所有。但如果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投入了资金或材料,而这些装修提高了房屋的价值,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94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24条,承租人可以主张补偿。补偿金额通常以装修的实际增值为基准,但需要有合理的证明。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,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3条: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权人享有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rights_and_obligations方另有约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24条: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,其增建、改建和重复利用的附属设施、设备以及其他财产(以下简称装修部分),除另有约定外,归不动产所有权人所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52条: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合同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53条: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格式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,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;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的,不得使用该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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